【民主集中制】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兩者相結合的一種制度。是馬克思主義政黨的組織原則和組織制度。馬克思恩格斯在創立無產階級政黨時期,提出民主制和集中制思想,為無產階級民主集中制原則的形成和確立奠定了基礎。1902年,在俄共二大上,列寧明確提出必須按照集中制的原則建設黨。1905年12月,列寧在第一次布爾什維克黨代表會議時第一次使用了民主集中制的概念。1906年3月,列寧在《提交社會民主工黨統一代表大會的策略綱領》中,明確宣稱:“黨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現在是一致公認的原則。”根據列寧的提議,在1906年4月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第四次(統一)代表會議上,民主集中制首次被確定為黨的組織章程。這是在工人階級政黨的歷史上,民主集中制,即民主性質的集中制第一次得到了正式確立。列寧還把民主集中制推廣到共產國際各國黨的建設中,指出:加入共產國際的黨,應該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建立起來的。中國共產黨從1927年6月10日中央政治局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第一次修正章程》開始,一直把民主集中制作為黨的組織原則寫入黨章。黨的十二大黨章規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使民主集中制得到豐富和發展。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的制度,其內涵十分豐富。從黨的組織原則的范疇來說,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和集中是相輔相成的、辯證統一的。民主和集中的辯證關系具體表現在:一方面,集中是以民主為基礎的集中。黨內的集中統一是建立在黨內民主的基礎上的,民主是民主集中制的核心,是基礎和前提。只有在充分發揚民主的基礎上,才能做到統一認識,統一行動,真正實現集中。另一方面,民主是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是全黨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動的一致。民主只有在集中指導下,才有正確的方向。只有實行正確的集中,才能保證全黨行動的一致,保證黨的決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貫徹執行。
黨的民主集中制主要包括六項基本原則:(1)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2)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在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都由選舉產生。(3)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黨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們所產生的委員會。黨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的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4)黨的上級組織要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群眾的意見,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黨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范圍內的問題。黨的各級組織要使黨員對黨內事務有更多的了解和參與。(5)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6)黨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要保證黨的領導人的活動處于黨和人民的監督之下,同時維護一切代表黨和人民利益的領導人的威信。上述規定,是正確處理黨內各方面關系的準則。其中第一條規定的“四個服從”是建立黨內生活正常秩序,保證全黨意志統一和行動一致的準則,它的基本精神貫穿于其他五項基本原則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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