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看來,公權與私權行使主體的同一性,才是導致腐敗無法根除的原因。
公權與私權行使主體的同一性,是指公權的行使從根本上講是由擁有公民權的、帶有個人欲望的某些公民個人來行使的。人之欲望的永恒存在、公權存在的必要性和長期性、公權與私權目標的非一致性、公權與私權行使主體的同一性、社會行為的變化發展與行為規范的滯后性等眾多因素的交互作用,使法律制度體系總是存在不可避免的漏洞。制度存在漏洞,人的欲望就從此處開始膨脹;一種欲望得到滿足,新的欲望繼而萌發;獲取利益越多,欲望沖破制度約束的能量也越大,腐敗產生的概率也隨之增加。
總之,在公權與私權行使主體同一的前提下,要求一個擁有私欲的人完全遵守公權的行使規則,對于極少數高尚者是能夠做到的,但要求不斷更新的龐大官僚隊伍都能做到,這絕對是一種奢望。這就是說,雖然根除腐敗是一個美好的愿望,但卻又是一個在現代社會條件下無法達到的目標。
認清事物的本質是解決現實問題的前提。認清了腐敗之所以屢禁不絕,就沒有必要提出一個無法實現的目標,否則只會讓公眾失望,讓反腐志士氣餒,讓政府的美好計劃落空。但這并不表明反腐敗工作可以放松,甚至可以容忍或放縱腐敗。恰恰相反,這更加表明了反腐敗工作的長期性和艱巨性,必須常抓不懈。
三、關于制度
腐敗總是以掌握公權者違反法律制度獲取個人利益為基本判斷標準的。在此,人們有一個假設,即所有的法律制度都是合理的,且法律制度體系都是完備協調的。這個假設若能成立,腐敗問題的解決就簡單多了,因為只需要從剛剛討論過的“人”這個單一方面來考量腐敗。然而,問題遠沒有這么簡單。因此,在分析“人”的同時,還要分析國家的“制度”。
法律制度是社會的“基礎設施”,其基本功能是調節社會利益沖突、維護社會秩序和整體利益,這就決定了法律制度具有超越個體利益的公共性。因此,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不同于公民個體追求自身物質利益的基本精神,制度設計必須符合其公共性的基本要求,以避免制度出現先天性缺陷。此外,制度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的實現,也需要付出極大的努力。不解決這些問題,就不能發揮制度的反腐作用。那么,關于制度,又有哪些值得我們思考的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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