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實行區域自治。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黨和國家根據中國的歷史發展、文化特點、民族關系和民族分布等具體情況做出的制度安排,符合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發展要求,是中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它體現了黨和國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數民族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權利的精神,體現了黨和國家堅持實行各民族平等、團結和共同繁榮發展的原則。
我國的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對民族區域自治及其實施做出明確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它們在行使同級地方國家機關職權的同時,擁有自治權。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區的內部事務。二是享有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權利。三是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四是尊重和保護少數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此外,民族自治地方還有權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風俗習慣,自主安排、管理和發展本地方經濟建設事業,自主管理地方財政,自主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當然,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實施的。國家通過各種措施幫助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發展經濟社會各項事業,主要包括:把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發展擺到更加突出的戰略位置,優先合理安排民族自治地方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加大對民族自治地方財政投入和金融支持力度,重視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采取特殊措施幫助民族自治地方發展教育和科技事業,加大對少數民族貧困地區的扶持力度,增加對民族自治地方社會事業的投入,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擴大對外開放,組織發達地區與民族自治地方開展對口支援,照顧少數民族特殊的生產生活需要,等等。
由于成功地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我國少數民族依法自主地管理本民族事務,民主地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管理,保證了我國各民族不論大小都享有平等的經濟、政治、社會和文化權利,共同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反對分裂國家和破壞民族團結的行為,形成了各民族相互支持、相互幫助、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的和諧民族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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