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組織形式,是馬克思主義無產階級專政學說與我國革命實踐相結合的產物,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行使立法權、決定權、任免權、監督權。它在我國的國家機構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國家機關的權力都不能超越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地方本行政區域內的一切重大問題,都由它討論決定,并由它監督實施。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之所以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原因在于:從國體和政體的關系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直接體現了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性質,是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最好的政權組織形式。由于人民代表大會是由人民選舉的代表組成的,是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因此,對國家和地方事務的重大決定能夠反映人民的利益和要求,從而保證人民當家作主。從與國家其他管理制度的關系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建立國家其他管理制度的基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創建和決定國家其他各種管理制度,如經濟制度、教育制度、財經制度、婚姻制度等等。其他制度的改革、改善也是由人民代表大會決定的。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特點和優點。首先,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人民當家作主的主要制度形式,具有真正的人民性和廣泛的代表性。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人民通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其次,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行使權力,集體決定問題。人大及其常委會在決定問題時,所有組成人員只有一人一票的權力,不是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以保證決定的問題集中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第三,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第四,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第五,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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