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建設辭典》辭條】政企分開
【政企分開】政企分開,是指政府與企業職責分開。長期以來,我國政企不分,中央和地方政府包攬了許多本來不應該管的事,企業實際上成了行政機構的附屬物。這不利于企業積極性的發揮,不可能有效地促進企業之間的合作、聯合和競爭,不可能發展社會主義的統一市場。因此,必須政企分開。政企分開后,政府機構管理經濟的主要職能轉變為按照法規和政策為企業服務并進行監督。主要表現在: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規劃、方針和政策;制定資源開發、技術改造和智力開發的方案;協調地區、部門、企業之間的發展規劃和經濟關系;部署重點工程特別是能源、交通和原材料工業的建設;匯集和傳播經濟信息,掌握和運用經濟調節手段;制定并監督執行經濟法規;按規定的范圍任免干部;管理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等。
政企分開后,企業的職責也回歸正常。在服從國家法律和管理的前提下,有權選擇靈活多樣的經營方式;有權安排自己的產供銷活動;有權擁有和支配自留資金;有權依照規定自行任免、聘用和選舉本企業的工作人員;有權自行決定用工辦法和工資獎勵方式;有權在國家允許的范圍內確定本企業產品的價格等。
總之,各級政府部門不再直接干預企業經營活動,政府對企業由直接管理為主轉為間接管理為主。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社會主義生產者和經營者,成為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發展能力,具有一定權利和義務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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