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滅諸侯,置郡縣,建立了我國第一個中央集權的多民族的封建統一國家。無庸置疑,這是歷史上的一個巨大進步。但是在戰國時代,諸侯割據,“七雄”并爭,為什么只有秦能夠統一?對于這個大家所熟知的問題,過去由于史書記載語焉不詳,我們只能知道一個大概的情況。現在我們通過湖北云夢睡虎地秦墓出土竹簡的整理研究,至少是對秦的一方有了較多的感性認識。
一
秦的統一,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起決定作用的當然是廣大勞動人民。但有一點也不容忽視,秦國和東方六國相比,它在統一的準備和進行過程中,確是發揮了較大的主觀能動作用。這一點在秦律中有著充分的體現。當時的地主階級正處于上升時期,因此秦律的內容也還含有一種朝氣蓬勃、富于進取的革新精神。
耕戰政策,是秦的基本國策。“國之所以興者,農戰也”(《商君書·農戰》)。從商鞅到秦始皇,秦國始終堅持了這一政策。廣大勞動人民在這種政策下,努力從事耕戰,從而使秦國國富兵強,為秦始皇的統一準備了雄厚的物質基礎。秦簡中保留了不少有關重農政策的法律條文。例如《田律》規定:地方官在時雨之后,或連受旱、澇、蟲、風等自然災害時,必須及時向上級報告得益和受災面積,以便上級掌握農業生產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廄苑律》、《牛羊課》規定:如飼養耕牛好的,獎田嗇夫一壺酒、十條干肉,賜牛長三十日勞績,免除飼養人一期(三十天)更役;飼養不好的,田嗇夫要受斥責,并罰飼養人服徭役兩個月;如果牛減膘,則笞打主事者(牛長)。這些規定,對農牧業的發展也能起到促進作用。由于當時戰爭頻繁,為了保證有足夠的農業生產勞動力,《戍律》規定:“同居毋并行”即一戶不得有兩人同時戍邊。縣嗇夫、尉及士吏征發戍役時,如果違反這一規定,要罰二甲。《司空律》還規定:以勞役抵償罰金的人在農忙季節可以“歸田農,種時(蒔)、治苗,時各二旬”。《倉律》在秦律中占了相當大的篇幅,從糧食的收藏到加工、使用都制定了詳細的法令。例如糧食入倉,“輒為廥籍”,即登記石數,并注明倉嗇夫、佐、史、廩人等倉庫管理人員的姓名,共同加以封印。糧食出倉,也要經過同樣手續。如果出現虧空,隱匿不報,或者移贏補虧,與盜竊同罪。如因保管不善使糧食損壞而無法食用,不滿百石以下,斥責官嗇夫;百石以上到千石,罰官嗇夫一甲;過千石以上,罰官嗇夫二甲,令官嗇夫、冗吏共同補償腐敗禾粟(《效律》)。不但大量糧食虧損要受到懲罰,即使少量耗損也不行。如果倉庫里有三個以上老鼠洞,就要罰一盾(《法律答問》)。嚴密的倉庫保管制度減少了糧食儲藏過程中的貪污和損耗現象。封建國家有沒有足夠的糧食,不僅關系到農業經濟的發展,而且也影響到地主階級政權的鞏固,《倉律》正是從這一個側面反映了秦統治者的重農思想。另外,在《金布律》、《效律》等律文中,對統一貨幣、統一度量衡、限制商人的投機倒把活動等也作了若干規定,這些規定對加速封建經濟的發展也起了重要的作用。史稱:“關中之地,于天下三分之一……然量其富,什居其六。”(《史記·貨殖列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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