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選舉法修正案(草案)開始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在現代社會,選舉被認為是民主的基石,因此,此次修改引起了國內外廣泛關注。
本次修改的最大亮點是明確了“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分配人大代表名額的制度,這將是現行選舉法最重要的制度性突破之一,也將是我國民主政治進程的重要里程碑。統計數據表明,我國城鎮和鄉村的居民人數比例,1954年是13.26% : 86.74%,1982年為20.6% : 79.4%,到2008年底已達45.7% : 54.3%。據推測,到2015年,這一比例將會達到50% : 50%。因此,選舉法這一修改,可以說是與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相適應,是對經濟社會發展與民眾政治訴求的積極回應。選舉法的修改必將極大地推進我國民主政治的發展,推進政治文明建設。
“同票同權”,不僅是對現實的回應和對憲法平等權利的進一步落實,更體現了對農民參政權利的尊重。這一修改,將有利于讓更多基層代表反映廣大農民真實的心聲、愿望,也有利于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過程中構建和諧城鄉格局。進一步講,平等的選舉權不只是一種政治權利,它也是其他各種權利的保障。有了選舉平等權,農民的其他訴求將有可能在政治空間中更頻密地提出,從而不斷解決。
或許也有人認為這次選舉法修改的幅度過小。但筆者認為,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正在逐步完善,選舉法修改也應結合國情和實際,分階段分步驟推進。因此這次對選舉法作部分性修改是應當理解的。當然,隨著政治體制改革進一步深入,實踐中新的情況和新的經驗不斷出現,對選舉制度的與時俱進也會提出新的要求。筆者認為,不久的將來,選舉法可以在以下三個方面作出較大幅度的完善:一是完善選舉爭議解決機制。選舉爭議的解決不應限于對破壞選舉的制裁和申訴,更重要的是應當建立選票復核等機制,選民對于選舉爭議應當有權提起訴訟。完善各種爭議解決機制將成為今后選舉法完善的重點之一。二是要完善候選人競選制度。競爭是選舉的本質特征,沒有競爭就沒有選舉,競爭選舉是選舉法的第一原則。從一定程度上講,建立科學充分的候選人競選制度,甚至比城鄉按相同比例選舉人大代表更有實際價值。因為只有通過充分的競選,選民才能了解候選人的職業背景、利益傾向、適宜代表的群體等,從而作出最有利于自己的選擇。三是適時擴大直接選舉的范圍。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可以考慮首先將直接選舉的范圍擴大至設區的市。當然,這是一個涉及面非常廣的系統工程,需要統籌考慮,穩步推進。
英國法律家梅因曾指出:“迄今為止任何社會的進步運動,都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過程。”改革開放就是這樣一個不斷打破身份限制向社會契約轉變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我們逐步走向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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