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副主任武增昨日做客人民網,為廣大網友解析《選舉法修正案(草案)》。針對如何罷免人大代表的問題,武增表示,對于在什么情況下對代表進行罷免,法律并沒有規定,只要是選民或者代表對他們選舉產生的代表不信任、不滿意,他們就可以罷免。不過,一般情況下,提出罷免人大代表的理由主要有三種情況。一種情況是代表有違法犯罪的情形,比如說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違反了刑法;第二種情況是代表在道德方面,比如說道德水平低下,有損人利己、貪污受賄這些情況等;第三種情況是代表沒有履行自己的職責,或者是在本職工作中不履職,更重要的是沒有履行自己的代表職務,沒有能夠反映選民的意愿和要求,不發揮代表作用。在上述這些情況下,選民和代表都可以提出罷免請求。
罷免人大代表的新聞其實到處都是,譬如某某官員被雙規了,多半他的代表資格會被人大罷免,問題在于,我們耳目所及,多是此類罷免案??扇绻舜罅T免案都是被動地由紀委和司法方面提出,人大配合“辦案”,那在這種罷免案中人大的作用多少有“背書”之嫌,無論如何,與人大的“最高權力機關”屬性是不相符的。歷史上幾乎從未發生過人大代表先被罷免,再被雙規的案例,人大罷免的主動性顯然過于缺乏。既然人大已經賦予了選民和代表罷免權,為什么道德敗壞、貪污受賄的代表很少被人大率先罷免呢?這只能說明罷免人大代表的實際操作性還不夠強。
2007年,天津196名選民聯名罷免人大代表,成為當時規模最大的罷免代表案,引起一時震動。為什么震動?相關方面沒有經歷過此類選民罷免案。緊接著就是不知所措,怎樣處理這樣的罷免案令當事機關犯難。不啟動罷免程序吧,于法理說不過去;啟動吧,如果罷免成功,又可能引起“鯰魚效應”,造成其他人效仿。更要害的是,即便啟動,也會遭遇諸多難關:如何組織全選區選民投票?投票成本誰來承擔?這些問題看起來不大,但在實操層面卻是致命的,往往由于一些具體操作的難題導致罷免案被擱置,然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說到底,我們還沒真正建立起一套符合實際的罷免人大代表的方案。
人大在概念上其實擁有充分的罷免權,這種權力來自于選民的授予,因為人大是按照選民的選舉一級一級組成。而且從法律上來看,人大不僅可以罷免人大代表,還可以罷免行政官員,所以,人大完全可以更主動地介入到相關罷免案當中。選民的眼睛是雪亮的,只要選民對可被罷免的人大代表、行政官員不滿,且按照法律途徑提交罷免案,那么,人大不妨挺直腰板,基于選民的政治訴求,該罷官的罷官,該免職的免職。這樣,不僅選民的利益得到保障,人大和人大代表自身也能有更足的底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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