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歷史啟示
1.必須把實行計劃生育確立為我國的基本國策
早在1955年3月,中共中央在批轉衛生部黨組關于節制生育問題的報告時指出:“節制生育是關系廣大人民生活的一項重大政策性的問題。” 第一次把節制生育上升到黨的重大政策。
1962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的《關于認真提倡計劃生育的指示》指出:在城市和人口稠密的農村提倡節制生育,適當控制人口自然增長率,使生育問題由毫無計劃的狀態逐漸走向有計劃的狀態,這是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中既定的政策。
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在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中人口問題始終是極為重要的問題。正如陳云指出:“人口問題解決不好,將來不可收拾。”因此,我們必須把實行計劃生育確立為我國的基本國策。
黨的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報告指出: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第一次在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上把計劃生育確立為我國的基本國策。此后,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繼續重申這一基本國策。
2.必須使計劃生育走上法制化軌道
1979年3月23日, 鄧小平在中央政治局會議上指出:人口增長要控制。爭取到1985年把人口增長率降到10‰以下,降不到這個水平不行,國家負擔不起。在這方面,應該立些法,限制人口增長。陳云和李先念也都主張法制。
1978年3月,在全國人大五屆一次會議上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國家提倡和推行計劃生育。”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次把計劃生育納入國家的根本大法,使人口和計劃生育的實行有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1980年9月10日,全國人大五屆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憲法、婚姻法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有關計劃生育的規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地方計劃生育法規,對于穩定計劃生育政策,把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法制軌道,逐步建立依法管理計劃生育的新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20世紀七十、八十年代的一個時期,一些地方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出現了強迫命令的做法。這就說明了在強調依法抓計劃生育工作的同時,也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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