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2月13日訊(通訊員 陳有玉 范建平)12月11日上午,三明高速執法支隊三大隊在泉南高速公路大田收費站外廣場開展歲末年初道路交通事故預防“百日攻堅”專項行動時,發現寧A牌照的危險品運輸車輛所屬寧夏某運輸公司未按規定制作危險貨物運單違法行為。 執法檢查現場。 經現場調查,該車計劃從漳州市漳浦縣運送30噸第三類危險品低閃點易燃液體乙酸乙烯酯前往新疆某工廠。執法員在檢查中發現駕駛員出示的電子危險貨物運單上填寫的押運員信息與實際押運員不符,進一步調查得知,該車所屬運輸企業在填制電子運單信息時,沒有認真核對,錯誤填寫押運員信息。隨后,執法員對駕駛員及押運員開展普法安全教育,囑咐駕駛員和押運員長途行車安全,關注行駛途中車輛和貨物狀況,保障運輸安全;督促運輸企業重新規范制作危險貨物運單,糾正違法行為,并依法給予車輛所屬運輸企業行政處罰。 危險貨物運單包含托運人、裝貨人、裝貨地點、目的地、承運人、駕駛員、押運員、裝載貨物等相關信息,把托、承、裝、運、卸多個環節串起來,管理部門通過運單這一載體,實現對危險貨物全鏈條、全要素、全環節的監管,提升行業管理效率;同時,一旦發生事故,承運人和相關管理部門、應急救援可以根據運單列明的貨物品名、性質及應急處置措施等信息及時進行決策和實施救援。 三明高速執法提醒相關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和從業人員:《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危險貨物承運人應當制作危險貨物運單,并交由駕駛人隨車攜帶。危險貨物運單應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個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六十條及六十一條規定:危險貨物承運人未按規定制作危險貨物運單,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駕駛員未按照規定隨車攜帶危險貨物運單,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依據交通運輸部有關未按照規定制作危險貨物運單判定標準,運單中運輸企業、車輛、罐體、駕駛員及押運員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情形,屬于未按照規定制作危險貨物運單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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