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時約定的利息,法院為何不支持?
2021-02-03 17:04:03? ?來源:福建法治報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近日,福建各法院依法適用《民法典》及有關司法解釋,對多起民間借貸案件進行了判決,而許多債主關于逾期利息的訴求只得到了部分支持。這是怎么回事呢? 原來,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民間借貸利率劃定了“新紅線”。該司法解釋以2020年8月20日為界,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為標準,取代原來的“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 案例一 借款合同約定24% 法院不予全部支持 2019年年初,某公司向韓某借款50萬元,并簽訂借款協議,約定借款期限自2019年2月1日起借6個月;按年利率24%計息。某公司收到借款后,按約向韓某支付借款利息至2020年1月31日,此后未向韓某償還利息。 2020年11月13日,韓某將被告某公司訴至鼓樓法院,請求判令該公司償還韓某借款本金50萬元及利息9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某公司未及時支付利息,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繼續履行合同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規定,韓某主張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依照月利率2%計付利息,未違反法律規定,鼓樓法院予以支持。2020年8月20日之后超出年利率15.4%部分,不予支持。 最終,鼓樓法院依法判決某投資公司應向韓某償還借款本金50萬元,并支付利息(以50萬元為本金,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計付,2020年8月20日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計付)。 案例二 未約定利息 按LPR標準計算 楊女士和周先生是朋友關系,周先生因為資金周轉需要向楊女士借錢。2018年12月、2019年12月、2020年1月,周先生三次出具借條,借款本金分別為40萬元、40萬元和100萬元。還款期限長則1年、短則4個月,但是周先生至今尚未還款。在法庭上,楊女士除了提交借條作為證據,還提交了她通過支付寶、微信、銀行賬戶轉款的憑證。楊女士向法院請求,周先生返還借款180萬元及支付逾期利息。 海滄區法院審理認為,三份《借條》的內容、形式均合法,雖與楊女士提供的微信、支付寶、銀行的轉款憑證雖不能一一對應,但加總金額超過其起訴金額,應依法予以認定,周某應償還借款本金180萬元。另外,楊女士請求支付逾期還款利息,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但根據《民法典》及有關司法解釋,逾期利息的計算有了變化。法官解釋,第一份借條未約定借期內利息和逾期利息,因此應自逾期還款之日起以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標準計算逾期利息;第二份、第三份借條約定了逾期利息2分,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可以按照約定(即年息24%)的標準計算,但之后的利息超過《借條》訂立時一年期LPR的4倍,所以超過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據此,海滄區法院一審判決周先生向楊女士支付借款本金180元以及相應的逾期利息。 法官說法 從24%到15.4%,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紅線”被重新劃定。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15年出臺司法解釋,對民間借貸行為的利率問題作出規定,以年利率24%和36%為基準劃分了“兩線三區”。之后,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修改了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為標準,取代原來的“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于2020年12月21日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調整為15.4%。 同時,該司法解釋以2020年8月20日為界,規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該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LPR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以上規定,在案例一中,韓某主張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依照月利率2%計付利息,未違反法律規定,鼓樓法院予以支持。2020年8月20日之后超出年利率15.4%部分,不予支持。 在案例二中,第一份借條未規定借期內利息和逾期利息,因此應自逾期還款之日起以當時一年期LPR的標準計算逾期利息,而第二份、第三份借條約定了逾期利息2分,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可以按照約定(即年息24%)的標準計算,但之后的利息超過《借條》訂立時一年期LPR的4倍,所以超過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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