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親留下的遺囑 為何被判無效?
2021-01-31 14:43:31? ?來源:福建法治報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有過兩段婚姻、生下3個子女的老父親在去世前,特地留下遺囑,分配好遺產繼承事宜,但是沒想到還是引起糾紛,同父異母的手足最終對簿公堂。近日,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打印遺囑繼承糾紛案件進行了宣判,這是思明法院在《民法典》正式實施后宣判的首例案件。 老陳的3個子女中,小雨、小俊是和第一任妻子所育,均已長大成人,還有一個未成年的兒子小鑫是和第二任妻子所育。兩段婚姻均以離婚告終。2019年老陳離世,兒女們因為遺產的繼承產生矛盾。小鑫起訴同父異母的姐姐、哥哥,其母親林女士作為法定代理人,要求繼承老陳名下的財產。因在法律上有利害關系,法院還追加老陳的第一任妻子劉女士為第三人。 林女士表示,由于老陳兩次離婚,老陳的父母也早已離世,目前老陳的3個子女均為法定繼承人,每個子女對老陳的各項遺產均享有1/3的份額。同時,離婚后由她帶著孩子,老陳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剩余的撫養費應該從遺產中先扣除。對此,另外兩個子女小雨和小俊表示,房子是他們父母婚后的共同財產,雙方離婚時沒有分割,他們的母親即劉女士有一半的份額。而且,父親生前已立遺囑。他們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打印的遺囑,內容大致為:老陳在兩位見證人的見證下立遺囑,房產由小雨和小俊共同繼承,房產以外的財產和債權分為3份,小雨占35%,小俊占50%,小兒子占15%。落款有老陳以及兩位見證人的簽名和指印,落款時間為2018年2月3日。 林女士質疑遺囑的真實性,向法院申請司法鑒定,要求對遺囑中老陳的簽名、指印進行鑒定。結果認定確實是老陳本人所留。而遺囑中的兩位見證人陳述,當天是老陳拿出一張打印好的遺囑,請他們簽字、摁手印,以此作為見證。 法院審理 不滿足有效條件?不屬有效遺囑 思明法院審理認為,這份引起爭議的遺囑屬于打印遺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36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但是根據兩位“見證人”的陳述,他們并沒有參與遺囑訂立的全過程,這種見證并不是《民法典》繼承編第三章所規定的見證。因不滿足打印遺囑的有效條件,不屬有效遺囑,所以應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進行繼承分配。 辦案法官解釋,老陳生前每月支付足額的撫養費,自去世之后不再負有每月支付撫養費的法定義務,而且小俊已經享有繼承遺產的權利,優先獲得撫養費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老陳的遺產包括一套房產和一筆2萬余元的養老保險金,前者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養老保險金已經領取用于喪葬支出。因此,思明法院判決確認老陳的第一任妻子劉女士享有1/2產權份額,小雨、小俊、小鑫3人各享有1/6份額。房產因其他案件已經進入法院的執行程序,房產價值以執行拍賣款計,由劉女士向小雨、小俊、小鑫支付相應產權份額的對價款。 法官說“典” 《民法典》繼承編跟隨時代的發展,在繼承法規定的的基礎上,增加了遺囑形式。目前一共有6種遺囑形式: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注:新增)、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注:錄像是新增的)、口頭遺囑、公證遺囑。 主審法官進一步解釋,打印遺囑的形成一是在電腦上書寫遺囑,二是在打印機上將遺囑打印出來。因此,《民法典》繼承編的“見證”要求見證人全程參與遺囑的訂立過程。雖然不要求電腦制作和打印的行為必須由遺囑人本人完成,但需要兩個以上見證人全程參與,書寫遺囑時應在場,打印遺囑時也應在場。而且遺囑人和見證人必須在每一頁上都要簽名。法官提醒,訂立遺囑時應注意這些要件,避免遺囑無效,引起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遺囑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遺囑,當事人對該遺囑效力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但是遺產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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