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車交給醉酒朋友開 車主是否也構成犯罪
2020-10-28 15:22:20? ?來源:福建法治報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李先生:我和朋友楊某某一起喝酒后,想開車去玩,楊某某認為我喝的比他多,提出他來開車,我看他意識還算清醒就把車鑰匙給他了。后我們在高速出口被警察攔下,楊某某被帶去抽血檢測,測出酒精含量為102mg/100ml,屬于醉駕駕駛,要受到法律的懲罰,但我自己并沒有酒后駕駛車輛。請問,我會受到牽連嗎? 【解答】 馬麗娟(上杭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李先生,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構成危險駕駛罪;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時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據《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l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 很顯然,您的朋友已經構成危險駕駛罪,而您明知楊某某飲酒,仍將機動車交給他駕駛,屬共同犯罪,應當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飲酒過程中,明知他人需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刺激飲酒,且飲酒后不給其找代駕,或唆使、威脅、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的,均屬于危險駕駛罪共同犯罪。因此,不僅自己要做到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同時還要盡到勸阻身邊人的責任,尤其是同桌共飲者、同車共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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