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協議放棄撫養權 又訴變更能否獲支持
2020-04-22 14:48:52? ?來源: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簽了離婚協議約定子女由男方撫養后,女子又以簽該協議是受前夫威脅為由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能否獲支持?近日,德化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依法駁回了該女子的訴訟請求。 小穎與小勇經人介紹相識,經過一段時間的交往后便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此后生育兩名男孩,在生育第二名男孩后,小穎便接受了絕育手術。后雙方因感情破裂,簽訂一份離婚協議書,約定倆男孩均由小勇撫養、撫養費由小勇負擔等內容,并于同日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然而,不到一個月,小穎到德化法院起訴小勇,要求變更次子的撫養權歸其所有。小穎稱,其與小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小勇曾毆打她,后小穎報警處理,因小穎被毆打致身體某部位骨折,其為盡早結束這段婚姻,遂趁勢提出要求與小勇離婚。小穎提出其放棄倆男孩的撫養權系受威脅之下的無奈之舉。但庭審過程中,小穎并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在簽訂離婚協議書時系受威脅,無法證實其在協議中關于子女撫養權的處理非其本人真實意思表示。 小勇則稱,其當時誤傷小穎系因雙方為瑣事爭執引起。在派出所,小穎提出若小勇同意離婚,并賠償醫療費等,小穎便同意和解撤案,后雙方便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小穎系主動放棄倆孩子的撫養權,并不存在其威脅小穎的情況。 法院審理: 原告舉證不能 駁回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應遵循誠實信用之原則。離婚協議書系小穎和小勇對婚姻關系、子女撫養等問題作出處理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雙方已按照協議內容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小穎未能舉證證明其在簽訂離婚協議書時系受脅迫,該離婚協議書并不存在無效或可撤銷等情況,且已生效,雙方均應按協議約定履行各自義務。 離婚前的近一年多以來,夫妻已分居,倆男孩均隨小勇共同生活,已適應生活居住環境。離婚后,小穎主張變更撫養關系距離其與小勇簽訂離婚協議書僅20多天,且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小勇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的不適宜撫養子女之情形,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小穎要求變更次子由其撫養的訴訟請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被依法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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