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并由行政機關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應當遵循準確、及時、一致、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要組織、協調有關行政機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形成暢通高效的信息發布溝通協調渠道。
省政府辦公廳負責全省政府信息公開發布協調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要加強政府門戶網站的建設,在政府門戶網站內設置“政府信息公開專欄”。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本行政機關政府網站上予以發布。本行政機關尚不具備設立政府網站條件的,應當通過本級人民政府網站或者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網站公開。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新聞發布會制度,指定新聞發言人。對本行政區域內、本部門發生的重大公共事件、預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眾及時知曉的政府信息,應當根據職責,通過新聞發布會公開。
第七條 設區市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公報制度。
省人民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規范性文件、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程序及時在省人民政府公報上全文登載。省人民政府公報通過指定的書報亭、書店、郵局免費向公眾發放,并在省國家檔案館和公共圖書館免費供公眾查閱。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同級的國家檔案館和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點,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查閱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置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配備相應的設施,方便公眾對相關政府信息的檢索、查詢、復制。
第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充分發揮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作用,及時、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省人民政府和其他有權制定規章的設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在指定的報刊全文刊載。
第十條 行政機關應在自身職責范圍內發布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依據職權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和本省有關規定對政府信息發布主體有明確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負有公開義務的行政機關被撤銷、發生變更的,由承受其職責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被撤銷、變更的行政機關的職責不再由其他行政機關承受的,由決定撤銷、變更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制作、獲取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本條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數據等政府信息,行政機關要嚴格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報請批準后方可發布,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第十二條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發文產生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蓋章、署名的行政機關均負有公開政府信息的義務。
對于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發文產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行政機關申請獲取該政府信息。
第十三條 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其中任何一個行政機關公開該政府信息前,應當與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進行溝通協調、確認,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十四條 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擬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應在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征求意見的行政機關應在收到書面征求意見公文后10個工作日內向擬公開政府信息機關提出書面函復意見。
第十五條 屬于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征求意見的行政機關應在收到書面征求意見公文后5個工作日內向擬公開政府信息機關提出書面函復意見。
第十六條 擬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向擬公開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發出的征求意見公文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名稱和文號、內容描述、產生日期、發布機構等基本情況;
(二)需溝通協調的事項;
(三)擬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意見和依據;
(四)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擬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意見時,被征求意見行政機關在期限內不答復的,視為同意公開該政府信息。
第十八條 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不同行政機關之間對是否公開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見的,由擬發布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十九條 擅自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應該承擔相應責任,并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
其他行政機關可以向擅自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提出異議,并將相關情況報告本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有下列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和不良社會影響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依法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擅自發布信息,并拒絕其它行政機關的異議、不采取補救措施的;
(二)應當進行信息發布協調而未經協調直接發布信息的;
(三)就信息發布協調達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協調意見發布信息的;
(四)相關行政機關應當發現其他行政機關擅自發布信息而不提出異議的;
(五)其他違反本暫行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政府信息發布協調,適用本暫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發布協調,參照本暫行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暫行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責編:申家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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